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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人民民主黨黨綱
台灣人民民主黨黨章第一章 綱領第一條 本組織黨名為台灣人民民主黨,以下稱本組織第二條 本組織為完成民族解放,貫徹人民民主,合理分配資源,維護環境正 義,促進世界和平而成立第三條 為求本國國計民生,俾使勞動成果合理分配,本組織主張社會民主制第四條 為免除各種國際勢力侵入,損及本國國計民生,本組織主張建立獨立 自主之台灣人民共和國第五條 本組織主張凡本國國民,不分族群,階級,性別,宗教,信仰;在資源分配上一律平等第六條 本組織主張保護本國固有文化,並積極與世界各國文化進行交流第七條 本組織反對藉經濟共同體,或任何貿易形式,對我國進行有形或無形的經濟及文化侵略第八條 本組織願與世界各國之友好組織,共同結盟為促進世界和平而奮鬥第二章 組織第一條 本組織採會員制,新會員入會,必須經兩人以上推薦,且須經本組織正式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第二條 本組織年費為壹仟圓整,得由組織正式會議調整第三條 本組織最高議決會議為會員大會,一年召開一次第四條 本組織中央設執行委員會(以下稱執委會),綜理組織事務,人數為十五人,任期一年,由會員直選之第五條 執委會一個月召集一次,與會員大會同屬本組織之正式會議第六條 本組織設召集人一人,由執委互選之,對內召集執委會,對外代表本組織發言第七條 本會得視經濟狀況,設立秘書處,處理日常事務第八條 秘書處之秘書長由召集人任命之第九條 經由會員四分之三連署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第十條 本組織正式議決案,皆須四分之三成員出席之正式會議,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第一條 會員有參與會員大會,及被選舉為執委之權利第二條 會員有對本組織興革建議之權利第三條 會員有列席執委會之權利第四條 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第五條 會員有為本組織綱領辯護之義務第六條 會員有服從本組織之議決事項之義務第四章 紀律第一條 會員如有不繳納會費之情事,停權一年第二條 會員如連續二年不繳會費,開除會籍第三條 執委如無故連續三次不參與執委會,取消執委身分,並喪失執委候選人資格一年,懸缺由次高票會員遞補之第四條 會員如果有對本組織傷害之言行,經由本組織正式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得開除會籍第五條 會員如有不服從本組織之議決之情事,經由本組織正式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得開除會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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